優先權及新穎性優惠期

台灣專利法規定,「發明」與「新型」專利申請案可有 12 個月優先權,「設計」專利申請案則是 6 個月。
優先權

優先權分為「國際優先權」及「國內優先權」二種,台灣與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選用「國際優先權」的方式來進行跨國專利的申請。 國際優先權制度出自於於巴黎公約 (Paris Convention) 第 4 條,保障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,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發明之專利申請時,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一年或六個月的優先權期間。
台灣專利法規定,「發明」與「新型」專利申請案可有 12 個月優先權,「設計」專利申請案則是 6 個月。

新穎性優惠期

若因實驗、刊物發表、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、或「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」等情況,而造成申請前已處於技術公開的狀態後才要申請專利,此時往往會因前述公開事項而導致專利申請案被「不具備新穎性」的理由核駁。 所以,有些國家的專利法設計出「新穎性優惠期」的制度,讓提出專利申請前的一段期間內,以特定形式公開專利申請的技術內容,不會使該專利申請喪失新穎性。也就是,這種公開之本質通常可被視為「無害公開」。
在台灣,「發明」與「新型」專利申請案應於優惠期事實發生後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 (專利法於 2017 年修正,由原本 6 個月放寬至 12 個月),「設計」專利申請案則是 6 個月。

專利小教室:

台灣於 2017 專利法修正條文,除了延長發明與新型專利的新穎性優惠期,並針對新穎性優惠期放寬適用條件:「考量企業及學術機構等因商業或學術活動所需,在提出專利申請前可能以不同型態公開其發明,特參考美國、日本及韓國相關法例,將現行優惠期主張事由予以鬆綁」。故根據修正後規定,如有「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」,專利申請人仍可主張新穎性優惠期。

優先權及新穎性優惠期
法如專利商標事務所 2020.09.0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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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明或創作是否符合專利申請的要件呢?
要通過專利申請,除了備齊文件外,也必須要符合三大要件.......